30 下列何組票據關係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
(A)預備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B)擔當付款人及參加承兌人
(C)背書人及參加承兌人
(D)預備付款人及參加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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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8), C(145), D(45), E(0) #617828

詳解 (共 5 筆)

#940216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裡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背書人是票據債務人的話,依票據法第 53 條,背書人不能為參加人而『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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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775
先假設有張票據是這樣轉讓a>b&g...
(共 1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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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3
這題真的無解了,我猜C不對,是因為若背書人為參加承兌人,會有循環追索的可能?
有票據法高手能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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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09
票據法第 53 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
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
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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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484
背書人為票據債務人,不得為參加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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