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
(A)加計利息
(B)罰鍰
(C)沒入
(D)命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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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2), B(69), C(309), D(166), E(0) #241960

詳解 (共 1 筆)

#477127

行政罰法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

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

  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

  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

  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

  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

  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

  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

  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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