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利益存在之主要目的?
(A)避免賭博行為
(B)降低道德危險
(C)防止逆選擇
(D)限制損害填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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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187), D(54), E(0) #2932818
統計: A(10), B(5), C(187), D(54), E(0) #2932818
詳解 (共 2 筆)
#5724653
*逆選擇觀念:
當市場參與者間存在資訊不對稱,將會產生逆選擇的情形。
「逆選擇」是在「事前」(契約簽訂或交易完成前)因交易雙方握有不同程度之資訊而存在資訊不對稱,資訊相對缺乏之一方為避免因資訊缺乏而受損害下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
*逆選擇現象舉例:
二手車買主因為不瞭解二手車的真實價值,所以降低最高願意支付的價格來避免自己可能因為開價太高而蒙受的損失,在實際買車前(事前)降低出價,反而造成買到的都是品質較差的檸檬車,因此二手車買家降低買價想保障自己,卻反而讓自己面臨損失,就稱為發生了逆選擇的問題。
*選項說明:
製造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以此詐領保險金,基於保險公司不一定了解意外發生的脈絡(資訊不對稱)以此斂財,而保險公司可能因為害怕層出不窮的詐騙案,因而提高保費,以降低自身的損失,但反而可能讓一般客戶對高額度的保費卻步,難以信任保險公司,提高保費此舉反而損害到保險公司自身,故保險較難防止逆選擇。
*逆選擇現象的因應:
為避免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現象,才會立法說明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保險法第64條)
以上說明為個人對於逆選擇及道德風險的理解,若有錯誤,敬請指正,不吝賜教!
參考資料:https://member.get.com.tw/coursera/DetailAudition.aspx?1=1&iT=1&ipd=18&ikm=1753&iKMFil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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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294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具有經濟上或人身上的利害關係。保險利益存在的三大主要目的包括:
- 避免賭博行為:確保投保人不能藉由他人的損失或生命來獲利,使保險與賭博劃清界線。
- 降低道德危險:若投保人對標的沒有利害關係,可能引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如縱火、謀殺)以詐領保險金的惡行。
- 限制損害填補程度: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也是界定損失補償最高限額的依據,貫徹「無損失即無補償」的損害填補原則。
? 選項辨析
- ❌ (a) 避免賭博行為:此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
- ❌ (b) 降低道德危險:此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
- ⭕ (c) 防止逆選擇:這是「核保(Underwriting)」與「風險分類」的主要目的,並非保險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逆選擇是指體況較差、風險較高的人傾向購買更多保險的現象,需依靠嚴格的健康告知、體檢及核保手段來防止。
- ❌ (d) 限制損害填補程度:此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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