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日期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
(A)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
(B)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
(C)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
(D)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320), C(39), D(78), E(0) #382695
統計: A(4), B(320), C(39), D(78), E(0) #382695
詳解 (共 2 筆)
#515472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0 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
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
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4
0
#3729613
補充:
第 28 條
中華民國38/12/31以前登記之抵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第 29 條
中華民國45/12/31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中華民國38/12/31以前登記之抵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第 29 條
中華民國45/12/31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