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
(A)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
(B)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
(C)權利價值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
(D)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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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52), C(323), D(49), E(0) #382703

詳解 (共 2 筆)

#514824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0 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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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584
都更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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