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關係消滅之原因?
(A)經懲戒處分予以休職
(B)死亡
(C)經選舉產生之人員,當選無效
(D)任用資格不符,經撤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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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1), B(399), C(448), D(94), E(0) #252707

詳解 (共 5 筆)

#243321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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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30
若以現行散布的眾多公務員法來解釋會很零散,但若以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10解釋就很清楚,如下: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終止其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1.經懲戒予以撤職。→(A)

P.S.考官很喜歡把撤職和停職放一起混淆考生。像100身三、100公升(士晉佐),加這個94原民五等,就目前已知考三次了~

2.依法免職、解職或解除職務。→若以這題來看,四樓要的答案應該在這

3.任用資格不符經依法撤銷任用。→(D)
4.依法先派代理,經銓敘審定不合格或逾限不送審而停止代理。
5.依法退休、退職、資遣或辭職生效。
6.任期屆滿卸職。
7.經選舉產生人員當選無效、選舉無效或經罷免。→(C)
8.依法解聘或聘期屆滿。
9.死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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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40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同舊法)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舊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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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54
那撤職可復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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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7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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