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說明,何者正確?
(A)本法保障對象為未滿20歲之人
(B)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最遲應於3個 月內提出家庭處遇計畫
(C)照顧者不得讓12歲以下兒童單獨在家,違反者處以罰鍰
(D)早期療育是指依未滿12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需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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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83), C(43), D(33), E(0) #2573670

詳解 (共 2 筆)

#4453116
(A)本法保障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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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A);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C)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B);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D)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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