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住宅法規定辦理公辦社會住宅,因整體規劃使用之目的進行公有土地與鄰地交換分合時,若該鄰地 為私有土地,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限制
(B)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
(C)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D)若發生適用上之競合,其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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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00), C(51), D(36), E(0) #1483040

詳解 (共 7 筆)

#3132729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

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

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D)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

用一律則是太強勢~畢竟有原則 就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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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747
住宅法21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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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6143
個人淺見,未必正確!!!有錯誤請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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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272

第 2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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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492

(B)「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錯了

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為土地法104條之特別規定,不受土地法第104條之限制。國民住宅第9條規定,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合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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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939
住宅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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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0

想請問選項 (B) 錯在哪裡?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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