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住宅法規定辦理公辦社會住宅,因整體規劃使用之目的進行公有土地與鄰地交換分合時,若該鄰地
為私有土地,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限制
(B)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
(C)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D)若發生適用上之競合,其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之優先購買權
統計: A(107), B(300), C(51), D(36), E(0) #1483040
詳解 (共 7 筆)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立法意旨:目的在於促使房屋與基地能歸於同一人所有,避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使用
此法條適用必須建立在基地上建有房屋,並且基地所有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間有設定地上權,典權,租賃關係存在者,因此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基地實際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優先
假如題目無明確告知基地上房屋之權利關係,則依土法104條文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D)優先購買之順序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
用一律則是太強勢~畢竟有原則 就有例外
第 2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得辦理
撥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之收益,得作為
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
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
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
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
興辦社會住宅所需土地因整體規劃使用之需要,得與鄰地交換分合。鄰地
為私有者,其交換分合不受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之限制。 ----(A)正確
(B)「一律以登記先後為定」錯了
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為土地法104條之特別規定,不受土地法第104條之限制。國民住宅第9條規定,非公用之公有土地適合興建國民住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興建國民住宅」。..................
想請問選項 (B) 錯在哪裡?
土地法
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