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土地是否被認定為無主土地而發生爭議時,應由下列何機關進行調處?
(A)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B)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C)地價評議委員會
(D)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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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479), C(18), D(18), E(0) #1483048
統計: A(59), B(479), C(18), D(18), E(0) #1483048
詳解 (共 3 筆)
#2140322
土地法 第 59 條 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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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646
土地法第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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