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土地徵收程序,何者錯誤?
(A)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
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B)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之意見
(C)當需用土地人為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仍得行使之
(D)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
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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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3), C(388), D(34), E(0) #1483056
統計: A(18), B(23), C(388), D(34), E(0) #1483056
詳解 (共 4 筆)
#1561860
第十一條 (公益用地之取得)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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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011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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