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區段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
不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B)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
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
核准
(C)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
知時終止
(D)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
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
未解鎖
土徵40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