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旅館負責人單方揭示旅客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恕難負責。此種揭示,是否有效?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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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1256), C(58), D(20), E(0) #1483068

詳解 (共 4 筆)

#1550370

第 609

 

揭示限制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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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959
第 606 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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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63
不是說自己免責就免責
第 609 條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
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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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176
民法   第 606 條 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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