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於利用鄰地之情形,下列何種利用人不必支付償金?
(A)法令無規定亦無習慣,但非利用他人土地即無法排泄家用用水
(B)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即無法架設電線
(C)有通行權人因有必要而開設道路,對通行地因此造成損害
(D)因土地一部之讓與形成袋地,受讓人須通行讓與人之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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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99), C(86), D(1158), E(0) #1483075

詳解 (共 5 筆)

#1650719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即形成袋地),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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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72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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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240
(D)因土地一部之讓與形成袋地,  受讓...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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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627
民法779I: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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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531
是否能有實例說明怎樣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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