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數年後其妻乙另認識丙,擬結婚,乃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未死亡,且喪失意識能力,不得請求離婚
(B)乙得因甲罹患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
(C)乙得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D)乙不具有裁判離婚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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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87), C(584), D(108), E(0) #1483081

詳解 (共 7 筆)

#1550398

第 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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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572
所以 題目中的選項  才會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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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555
印象中,實務好像認為植物人不是「疾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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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84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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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529
植物人不是不治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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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255
可以參照

妻難產成植物人夫訴請離婚二度敗訴 更一審大逆轉改判准離新聞

二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1052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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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710
甲也太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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