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因車禍成為植物人,數年後其妻乙另認識丙,擬結婚,乃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並未死亡,且喪失意識能力,不得請求離婚
(B)乙得因甲罹患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
(C)乙得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D)乙不具有裁判離婚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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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87), C(584), D(108), E(0) #1483081
統計: A(15), B(287), C(584), D(108), E(0) #1483081
詳解 (共 7 筆)
#15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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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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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255
可以參照
妻難產成植物人夫訴請離婚二度敗訴 更一審大逆轉改判准離新聞
二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1052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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