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於其所有之 A 土地上建有一棟房屋 B,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係甲將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後甲所建,當乙屆期未獲清償者,乙於必要時,得將 B 併付拍賣
(B) B 係甲將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前甲所建,當乙屆期未獲清償者,乙於必要時,得將 B 併付拍賣
(C) B 係丙在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前基於地上權所建,當乙屆期未獲清償者,乙於必要時,得將 B 併付拍賣
(D) B 係丙無權在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前所建,當乙屆期未獲清償者,乙於必要時,得將 B 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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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216), C(70), D(28), E(0) #1483078
統計: A(754), B(216), C(70), D(28), E(0) #1483078
詳解 (共 5 筆)
#3053201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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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07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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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601
找關鍵字:
「前」不可以併附拍賣
「後」才可以
(A)設定抵押權予乙「後」才建造的,必要時可以併附拍賣
(B)設定抵押權予乙「前」建造的,不得併附拍賣(原因:設定抵押時乙就知道有這個建物在了,你都知道了還要讓甲設定抵押於你,肯定是你已經評估過了如果拍賣不掉的話之情況,所以無須給乙877的保障)
(C)設定抵押權予乙「前」
(D)設定抵押權予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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