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徵收收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徵收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B)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C)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
(D)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有行使收回權之情形時,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十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25), C(25), D(415), E(0) #1483060

詳解 (共 4 筆)

#1575232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13
0
#2495397
土徵9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
(共 3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556038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4
0
#5860255
第 9 條
1.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2.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3.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
4.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