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人之代表人?
(A)董事
(B)股東
(C)監察人
(D)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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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47), C(146), D(214), E(0) #1483061

詳解 (共 6 筆)

#1570621
民法第 27 條第二項,董事就法人一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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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851
想像一下股東就像持有這家公司股票的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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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043

(A)民法27條 II

(B)有持股的人

(C)民法27條 IV

(D)民法37條 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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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634
監察人是負責人,僅在董事與公司交易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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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91

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

請問為什麼股東不算呢?

公司法56: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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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16

第 27 條(法人之機關)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 37 條(法定清算人由董事為之)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法院選任清算人)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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