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與埋藏物發現,其法律性質如何?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C)準法律行為
(D)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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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3), B(147), C(133), D(9), E(0) #1483062
統計: A(1733), B(147), C(133), D(9), E(0) #1483062
詳解 (共 7 筆)
#1552046
(C)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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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55
民法事實行為802, 803, 804, 808 , 814, 172, 184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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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778
1. 什麼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只要在客觀上有一定的事實表現,法律就直接賦予其特定的法律效果,而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要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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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例如買賣、贈與)。無主物先占並不需要對誰做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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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準法律行為:這類行為包含「意思通知」(如催告)、「觀念通知」(如受理通知)或「情感表示」。雖然也與心理狀態有關,但與單純的「占有」事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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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暴利行為:這是指利用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而顯失公平的行為(民法 §74),與本題的權利取得完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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