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以下何人不得申請回復或隨同回復我國國籍?
(A)回復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
(B)經生父認領喪失我國國籍者
(C)母為外國人喪失我國國籍者
(D)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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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22), C(264), D(1554), E(0) #409869

詳解 (共 2 筆)

#753896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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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205
國籍法第15條(喪失國籍之回復)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16條(未成年子女之回復國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11條(喪失國籍之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
        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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