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A) 副學士學位只能由專科學校授予(B) 各級、各類學位名稱,由各校定之,免報教育部備查第 2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第 3 條 第一項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B)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C) 修讀輔系者,另授予學位第 14 條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
前項各級學位,由授予學校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訂定各類學位名稱;其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B)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C) 修讀輔系者,另授予學位第 14 條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並符合本法授予各級學位要件者,由原就讀學校授予學位,並於所頒給之學位證書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系名稱。修讀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第一項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於修業期限內未能修滿雙主修學分者,得辦理學分抵免取得輔科(系、學位學程),不另授予學位。(D)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第 7 條 第二項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30 以下有關「學位授予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副學士學位只能由專科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