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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 3 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可直接以甲女懷孕為理由將其解僱
(B)雇主若允許甲女較多之休息次數,對其他員工不公平,會構成性別歧視
(C)甲女因懷孕無法久站,已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合法
(D)甲女雖因懷孕無法久站,但此為懷孕期間之特殊狀況,非「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該解僱為違法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Freya 高一下 (2015/05/20)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高三下 (2015/10/01)
不能勝任工作之情況,應先行調職,而不是解僱。
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12/28)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30 任職於臺北市某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懷孕已 3 個月之甲,遭公司以「不能勝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