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某樓層高度超過 10 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 700 平方
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設置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3 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B)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 4 公尺高度至少設置 一個
(C)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側面亦應設置
(D)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2.3 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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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423), C(309), D(297), E(0) #2933548
統計: A(180), B(1423), C(309), D(297), E(0) #2933548
詳解 (共 4 筆)
#5804552
設備法第 46 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乙11樓高超過10m樓地板面積700m2之高架儲存倉庫 即題目)撒水頭:
一、設在貨架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2.5m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4公尺高一個;其他每6公尺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下方亦應設置。
二、設在天花板或樓板,水平距離在2.1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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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其他:
二、前款以外場所:
五、中央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天花板高度超過6m,或天花板高度超過10m,應用放水型。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50cm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水平距離2.1m以下
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則樓板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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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其他:
一、戲、舞、夜、歌廳、集會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
水平距離1.7m以下
水平距離1.7m以下
二、前款以外場所:
一般反應(第二種感度)水平距離2.1m以下;防火構造2.3m以下
快速反應(第一種感度)水平距離2.3m以下;防火構造2.6m以下;
中央認可可超過2.6m
中央認可可超過2.6m
三+四、甲3(飯店)、甲6(住宿醫護)、乙7(住宅)、複合甲的
宿居室、病房得採用小區劃型(限第一種感度)
水平距離2.6m以下,撒水頭間距3m以上,防護面積在13m2以下
走廊、通道得採用側壁型(限第一種感度),
牆面二側至撒水頭水平距離1.8m以下,牆壁前方水平距離3.6m以下
宿居室、病房得採用小區劃型(限第一種感度)
水平距離2.6m以下,撒水頭間距3m以上,防護面積在13m2以下
走廊、通道得採用側壁型(限第一種感度),
牆面二側至撒水頭水平距離1.8m以下,牆壁前方水平距離3.6m以下
五、中央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天花板高度超過6m,或天花板高度超過10m,應用放水型。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50cm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水平距離2.1m以下
天花板以不燃材料裝修則樓板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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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743413
46:高架倉庫
(A)2.5m
(C)下方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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