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催告,經催告仍不送審者,應報告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審計法第46條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送審者,得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第17條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30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若不依規定送審者,應先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