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該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幾個月內有效?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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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42), C(312), D(21), E(0) #645947

詳解 (共 1 筆)

#94180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
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
    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戶籍謄本,得免附之。
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
  定之。
七、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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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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