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A)第33-1條 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B)第33-1條 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C)第33-1條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D)第33-2條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D) 學生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逕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訴願先行程序大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33-2 條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簡易訴訟程序:記點、記次、告誡、警告、講習、輔導教育: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等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等訴訟庭)通常訴訟程序:記過: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等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釋憲
30 依據大學法提及有關學生申訴(人)制度及其學校受理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