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輸入大陸物品(稅則第 15 章至第 97 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 32,000 元以內且單
項產品在 24 件以內者,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
(B)輸入稅則第 6802 節下之石材、稅則第 6907 及 6908 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
在 24 件以內且在 40 公斤以內,始免辦輸入許可證
(C)所稱「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擬適用該規定之大陸物品 CIF 總價
(D)「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
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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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9), C(29), D(37), E(0) #2776714
統計: A(68), B(19), C(29), D(37), E(0) #2776714
詳解 (共 2 筆)
#5458341
主旨:預告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之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公告修正「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內容如下: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台幣三萬二千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二十四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四十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
1、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2、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
(二)「起岸價格」係指全份進口報單所申報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CCC第六十八章及六十九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CCC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三)輸入前述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之大陸物品,仍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7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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