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消防法規定,依法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老人福利機構場所,而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若其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於發生火災之處罰為何?
(A)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B)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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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133), C(380), D(335), E(0) #579619

詳解 (共 3 筆)

#1273839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重傷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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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02
D錯,因為致重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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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217
消防法第35條發生火災致人於死: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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