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年終考績各項目中,「工作」一項占考績分數的比例為:
(A)40%
(B)50%
(C)55%
(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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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04), C(6), D(224), E(0) #240406
統計: A(17), B(304), C(6), D(224), E(0) #240406
詳解 (共 6 筆)
#257455
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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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453
已經修正嚕
| 第 3 條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 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 銓敘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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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978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
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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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433
阿摩,請把答案改成D,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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