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30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A)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二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學階段三階段 (C)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三階段 (D)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三階段修改成為30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A)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二階段 (B)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學階段三階段 (C)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中等教育階段三階段 (D)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四階段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12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四、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30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之實施,分: (A)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