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之海岸一定限度,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會同下列那一個機關劃定之?
(A)農業主管機關
(B)水利主管機關
(C)交通主管機關
(D)行政院海岸巡防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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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9), C(1), D(15), E(0) #1036741

詳解 (共 1 筆)

#1255508
土地法 14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1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1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1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1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土地施行法 5條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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