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以下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所規定,「違法行政處分基於信賴保護不得撤銷」,其要件之描述中何 者為非?
(A)受益人所信賴者為授益行政處分
(B)受益人無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C)信賴利益明顯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D)須由受益人提出申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19), C(13), D(84), E(0) #1036744

詳解 (共 2 筆)

#1255513
行政程序法 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4
0
#5546273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