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者, 其申報地價如何定之?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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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81), D(6), E(0) #103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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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537
平均地權條例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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