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應如何決定其申報地價?
(A)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現值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現值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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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67), C(80), D(27), E(0) #436398

詳解 (共 3 筆)

#92559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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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546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未申報地價-->公告地價*80%
有申報地價-->高報-->公告地價*120%
                       低報-->公告地價*80% or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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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18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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