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所稱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幾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A)二十五年
(B)十五年
(C)十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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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64), C(616), D(128), E(0) #436405

詳解 (共 1 筆)

#925616
第 7 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
    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
    ,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
    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
    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
    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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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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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7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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