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之原因?
(A)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C)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時
(D)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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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5), C(1271), D(80), E(0) #436388

詳解 (共 2 筆)

#925590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
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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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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