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規定,何者錯誤?
(A)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而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C)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準
(D)超額建築用地逾期仍未建築使用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統計: A(64), B(413), C(626), D(68), E(0) #436391
詳解 (共 7 筆)
(C)的敘述沒錯,但應該是用在申報地價的時候,題目是問"照價收買"
正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以申報地價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第31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C)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B)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A) (D)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第47-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平均地權條例
|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查考選部所公告之答案為C,惟依上述第30條規定,本題答案應為B,不解!
|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 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
我覺得B、C的答案都不完全。
如果以阿摩的答案B而言,是不是因為少了 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所以才錯?
而C對,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他只列舉其中對的一項?
會這樣想是因為,有些條文是得免徵OR減徵,題目出現免徵也算對
以上是我的想法,但不確定這樣對不對!
有夠變態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