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有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房屋建成後,丙出租予丁使用。今甲出售 A 地之應有部分時,乙、丙、丁均主張優先承購權,依法何人得優先承購?
(A)乙
(B)丙
(C)丁
(D)由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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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019), C(64), D(9), E(0) #436399
統計: A(234), B(1019), C(64), D(9), E(0) #436399
詳解 (共 2 筆)
#925602
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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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221
(網友分享)
土地法 第 104 條 (物權效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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