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但徵用期間逾幾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而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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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89), C(715), D(114), E(0) #436400
統計: A(85), B(89), C(715), D(114), E(0) #436400
詳解 (共 1 筆)
#925603
第 58 條 第1項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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