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何種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A)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開發許可,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B)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C)一、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開發許可
(D)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三、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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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577), C(174), D(669), E(0) #436401
統計: A(77), B(577), C(174), D(669), E(0) #436401
詳解 (共 5 筆)
#735820
開發許可一定在最前面。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一定在最後面。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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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605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3 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
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申請
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
物一併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
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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