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B)須先經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C)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司法訴訟
(D)土地所有權人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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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28), C(269), D(28), E(0) #436395

詳解 (共 10 筆)

#1188853
這題應該有爭議吧
依高點所講的
第59條第2項之調處,當事人於土地權利爭執時,縱未經地政機關之調處而逕行起訴,難謂其起訴為違法。因此,地籍圖重測而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不經地政機關調處,逕行提起司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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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641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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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945
1F 說的不對。 第 59 條 土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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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40

土46-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
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
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59 二項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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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199
考選部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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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17

訴訟前不以調處為必要!

 

土地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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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171
這題好有問題哦!我舉阿摩題庫上的資料,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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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727

6樓 法律的應 不是應該喔!

法律的應的意思是:必須、沒選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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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581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調處,係市縣地 政機關就土地總登記事件,於公告期間所生土地權利爭執異議時,解決紛 爭之必經程序,若地政機關未依該條項規定程序調處,逕為登記處分,自 屬違誤。
 
答案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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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592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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