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政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於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地價,應指下列何種地價?
(A)宗地單位地價
(B)宗地區域地價
(C)路段價
(D)法定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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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 C(4), D(18), E(0) #1036751

詳解 (共 1 筆)

#1282567

平均地權條例 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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