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於累犯之處罰,法院得加重其刑至:
(A)二倍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不得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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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13), C(4240), D(59), E(0) #16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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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1573667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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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675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備 註: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
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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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192
99年 - 99年 - 9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錄事:法學大意(26-50)#3988 #3988 --12題
根據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一部分之赦免,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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