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於累犯之處罰,法院得加重其刑至:
(A)二倍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不得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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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13), C(4240), D(59), E(0) #167713

詳解 (共 4 筆)

#1573667
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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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675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備   註:

本條文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有

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

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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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6245
補充司法院釋字775解釋(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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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192
99年 - 99年 - 9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錄事:法學大意(26-50)#3988 #3988 --12題 根據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一部分之赦免,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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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168
未解鎖
在台灣,依據刑法第47條的規定,若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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