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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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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幼稚教育法規定,幼稚園每班兒童人數之限制為何?
(A)不得超過20 人
(B)不得超過25 人
(C)不得超過30 人
(D)不得超過35 人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
93 年 - 93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1263
答案:
C
難度:
簡單
0.73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Lynn
高二下 (2013/10/20)
幼稚教育法 第8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檢舉
2F
pren
大二上 (2015/11/09)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8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
三十人
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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