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廠商對於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而提出異議,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期限不為處理者,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必須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
(B)必須是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
(C)必須是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始得提出申訴。
(D)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均得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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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 C(0), D(48), E(0) #352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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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5517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在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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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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