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搶匪甲為現行犯,遭民眾當場合力逮捕後,竟在警察到場前逃脫,甲之脫逃行為成立何罪?
(A)脫逃罪
(B)交通事故逃逸罪
(C)無罪
(D)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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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0), C(113), D(5), E(0) #4002262
統計: A(20), B(0), C(113), D(5), E(0) #4002262
詳解 (共 4 筆)
#7491276
答案選 (C)。
解析
這題是刑法分則關於「脫逃罪章」最經典、出題率最高的「犯罪主體資格限制」考題!解題關鍵在於釐清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 脫逃罪的處罰對象到底包不包括「被民眾逮捕的現行犯」。
只要抓到法律對「依法拘禁」的嚴格定義,3 秒鐘就能秒殺答案:
關鍵:看「逮捕/拘禁」甲的人是誰?
- 依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 規定,脫逃罪的處罰主體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得逮捕之」,因此民眾合力逮捕甲是合法的(依法逮捕)。
- 但是!最高法院與實務見解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
脫逃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公權力拘禁功能的健全」。因此,法條所稱的「依法逮捕、拘禁」,僅限於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監所管理員)依法執行公權力的狀態。 - 本題中,甲雖然被民眾逮個正著,但在「警察到場前」,甲都還沒有進入國家公權力(公務員)的實質支配與看管之下。
- 既然甲此時還不屬於國家公權力拘禁下的主體,他趁亂掙脫民眾逃跑的行為,就不該當刑法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只能論以無罪。
- 看到這裡,選項 (A) 脫逃罪直接淘汰!
逐一選項錯處:
- (A) 錯誤:如前所述,甲此時未處於國家機關(公務員)的實質拘禁、看管下,不符合脫逃罪的主體資格。
- (B) 錯誤(張冠李戴):甲是搶劫被抓後逃跑,與開車發生車禍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罪)完全無關。
- (C) 正確:甲的脫逃行為因不符刑法第 161 條的「國家拘禁狀態」,故脫逃行為本身無罪(註:他原本犯的強盜罪/搶奪罪當然還是要罰,這裡是指「脫逃」這個行為獨立來看不構成新罪)。
- (D) 錯誤:現場沒有任何公務員(警察還沒到場),甲掙脫民眾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精華記法
在國考選擇題中,脫逃罪最喜歡用「誰在看管」來挖陷阱,請直接背下這組實務鐵律:
- 被熱心民眾、大樓保全 抓住壓在地上,趁機逃跑 ->無罪(因為國家公權力還沒介入)。
- 警察已經趕到現場,對他宣讀權利並施銬看管後,他拔腿就跑 → 成立脫逃罪(因為已經進入國家公權力的實質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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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31
答案是 (C) 無罪。
這題考的是刑法「脫逃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在「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本題甲雖然是現行犯,但只是被民眾當場合力逮捕,還沒有被依法拘禁於司法、警察機關等處所。
因此甲在警察到場前逃脫:
? 不符合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主體要件。
各選項
(A) 脫逃罪 ❌
不是「被任何人抓住後逃跑」就成立脫逃罪。
必須是: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本題尚未達到這個程度。
(B) 交通事故逃逸罪 ❌
甲是搶匪,題目沒有交通事故的情況,當然不成立。
(C) 無罪 ✅
甲逃跑本身不成立脫逃罪,也沒有其他符合題目情形的犯罪。
(D) 妨害公務罪 ❌
民眾逮捕現行犯不是警察等公務員正在執行的公務。
而且題目明確說:
警察到場前逃脫
所以也沒有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的問題。
? 考試記法
脫逃罪不是「逃跑就犯罪」
要先問:
「他是不是依法逮捕、拘禁的人?」
本題:
現行犯 → 民眾逮捕 → 警察尚未到場 → 逃跑
? 不成立脫逃罪 → C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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