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據報載,某一導盲犬寄養家庭的民眾帶著2 隻導盲犬進入一家便利商店買飲料,不料竟遭店家以「會污染食物為由」趕出店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處罰為:
(A)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2 小時之講習
(B)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 小時之講習
(C)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2 小時之講習
(D)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4 小時之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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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69), C(124), D(721), E(0) #886147

詳解 (共 1 筆)

#114935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第六十條第二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 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 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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