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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有關設立審級制度之目的及功能,下列何者錯誤?
(A)為求審判之周詳
(B)為期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C)為求憲法解釋之統一
(D)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


答案:C
難度: 簡單
5F
林書諱 小一下 (2013/07/09)

依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

6F
kung 國一下 (2017/01/16)

C釋憲是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不是三級法院.

D的話覺得用詞很怪,應該說能推翻下級法院的見解,

變更下級法院的裁判,給人感覺是三審可以介入二審,二審可以介入一審

為了誤導考生就故意用字模菱兩可,典委這種出題的心態根本要不得~

7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27)

「審級制度」是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亦即就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目的在於期得審判公正、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使當事人信服、維護政府威信及統一解釋法令。而我國現行審級制度採取三級三審制。

30 有關設立審級制度之目的及功能,下列何者錯誤? (A)為求審判之周詳(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