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採取何種方式?
(A)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並且宣告該法律違憲
(B)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但不得宣告該法律違憲
(C)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D)逕行拒絕該法律,但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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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01), C(7677), D(147), E(0) #494352
統計: A(137), B(101), C(7677), D(147), E(0) #494352
詳解 (共 2 筆)
#755083
確信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
(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其重點有五:
(一)法官認定法律違憲時,不得逕行拒絕適用,只能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二)得聲請解釋者不限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而是各級法院法官,申言之,即行使審判權之各級法院之獨任法庭與合議法庭;
(三)釋憲標的必須是具體大法官釋憲實務中的法官聲請釋憲─兼論司法院釋字第 572、590號解釋19訴訟案件為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不包括命令;
(四)該法律必需是對原因案件裁判有影響,其違憲與否因而構成該原因案件之先決問題;
(五)法官必須先行停止原因案件之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
(廖福特編,2009a: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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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138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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