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並非法官依據刑法第 57 條規定於科刑時應審酌之情狀?
(A)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B)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C)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D)犯罪行為人之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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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341), C(271), D(8842), E(0) #494344
統計: A(200), B(341), C(271), D(8842), E(0) #494344
詳解 (共 3 筆)
#827143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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