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益處分之撤銷,應衡量當事人之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B)受益人因過失不知授益處分違法,其信賴不值得保障
(C)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對於其信賴利益應給予合理補償
(D)原處分機關之撤銷權,原則上應自其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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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629), C(522), D(243), E(0) #190351
統計: A(68), B(3629), C(522), D(243), E(0) #190351
詳解 (共 3 筆)
#930563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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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134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
-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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